8月29日上午,市物价局召开市区加强房价监管会议暨新闻发布会,发布完善市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新政,提醒房屋销售企业规范价格行为,履行价格义务。
市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吴顺文,副局长沈洪林;市物价局服务价格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及市房管局市场处相关人员;市区60余家房企销售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新政发布
1、备案范围
将价格备案范围由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扩大到非普通商品住房及车位、车库、储藏室,即除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外,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及与其配套并单独销售的车库、储藏室、地下车位,均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2、备案程序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申报手续,并提供开发项目立项批文、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测量报告、小区规划平面图的复印件;需如实填报《扬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扬州市区商品住房“一房一价”表》、《扬州市区商品住房建设成本表》纸质版及电子版。
3、备案内容
开发企业在申报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时,一并将单独销售的车库、储藏室和地下车位的成本及销售价格申报。开发企业填报成本时,应当将精装修、中央空调、新风系统、集中供暖、地源热泵等项目的成本以及“绿色三星”建筑额外建设成本(以非“绿色三星”建设成本为基数计算)单独列出,以便物价部门在备案价格中标注,房管部门合理计算成交价格。
政策提醒
1、重点查处的价格违法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是否放置预(销)售许可证、楼盘预售方案相关信息、标示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对在售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如:有楼盘不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其商品房的价格,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内间的角落处放置一本合同范本,在合同范本下面标示,或将一房一价表放置在vip室内,消费者无法直接看到商品房的价格;
(二)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三)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四)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如:未能按规定标识销售状态,是已售还是未售?有的未标示层高、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等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未标示购房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有的销售现场未标示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等与该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还有的未标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六)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
(七)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如:在房价外不能违规收取购房认筹费,预售前违规收取户内中央空调设备及安装费,巧立名目违规收取中介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
(八)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如:通过提高装修价格抬高房价、强制捆绑车位、强制捆绑储藏室等变相提高房价,采用定金、团购费等名目抵扣房款时存在价格纠纷等。
2、违规后果
市物价局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严惩和公开曝光。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每套处5000元罚款(按照法定最高额度)。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通过严厉惩处,切实保障价格政策贯彻执行。
同时,按照省信用管理部门和省物价局“双公示”规定,在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在门户网站连续进行公示10日,10日后信息有效期改为查询式公示,公示期为7年,并按照《江苏省价格信用等级管理及失信惩戒办法》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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