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家,进了小区车辆没处停;房子没住几年漏水,物业说“不关我们的事,找开发商”;门前绿化带的花草叶子发黄无人问津;小区里的健身器材、路灯坏了没人管……
如今,随着大家对小区物业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随之引发的各类矛盾也层出不穷,究竟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近日,扬州市物管中心发布物 业典型案例,记者约请业内人士对车位收费、物业费、野蛮装修等热点问题的责任归属进行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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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费
事件:翠岗小区有居民反映,在市政改造后,小区物业公司开始向小区车主收取80元/个/月的停车费。居民认为这不合理,因为改造后的车位是在原来绿化的基础上修建的,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谈何收取停车费?其次,为了保证公平,是不是应该将这部分费用补偿给没有车的业主?
解读:根据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如果小区还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是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可以根据政府指导价或者物业服务合同进行收取。
根据相关标准,地上停车费上限为120元/个/月;只有地上而无地下停车位的,停车费不超过80元/个/月;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具体收费标准由小区业委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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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物业费
事件:有业主反映,目前宝能睿城小区的物业费为1.6元/平方米/月,达到了扬州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的最高等级。该业主表示,为何物业费收这么高,收费合理吗?
解读:扬州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共分七个等级,最低0.30元/平方米/月,最高1.60元/平方米/月。收费的标准越高,其对应的服务标准也就越高。举例来说,有的小区收费0.30元/平方米/月,只能享受基本物业服务。而如果收费是最高7级标准,按1.6元的标准收缴,其服务质量和人员都会有不同。市物管中心提醒,对物业公司而言,要把服务的标准明确告诉业主,并按要求,公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让业主明明白白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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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保
事件:润扬广场杨阿姨曾经历过一次“电梯惊魂”,外出乘电梯回家时,电梯突然停在一层与二层之间,动弹不得,一时间按了求救按钮,却没反应。最后,杨阿姨还是被附近居民解救出来。杨阿姨不禁疑惑,谁该为这次事故埋单?
解读:江苏省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张一军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业主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都明确了电梯由物业公司代为管理,物业企业就是小区电梯第一责任人。不过,电梯事故发生后,要根据其产生原因才能判定具体责任。如因物业没有每15天要求维保单位进行维护等,因此导致事故,物业需担责;因电梯元件等问题导致事故,电梯生产厂商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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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物业费
事件:刘女士将文昌花园的一套房屋出租,并与租客签订一年的租房协议。现在房客走了,却欠下了2016年下半年的物业费,致使物业公司向刘大姐索要这笔费用,刘大姐觉得不太合理,租客享受的服务凭什么让她买单?
解读:张一军解释,承租人的义务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但如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并且物业管理公司也同意向承租人收取物业费,那么应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否则,物业费应当由房东承担。同时,我市去年刚刚施行的《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也明确,如果承租人到期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业主需要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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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蛮装修
事件:近日万科城业主王女士反映,50幢的一楼业主私自敲掉了承重墙,并改变房屋结构,使得该幢住宅楼存在承载风险。几番劝阻未果,如果出了事故,肇事业主该承担哪些责任?
解读:根据住建部规定,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同时,物业管理单位一旦发现这种现象,应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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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
事件:市民占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在蓝爵庄园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直至去年才开始装修。装修过程中,他发现房屋卫生间窗户无法关闭,向小区物业反映,对方回应,房屋已经过了保修期,所以开发商不承担维修责任。占先生疑问,还没有入住就过了保修期,现在无人负责维修,这是否合理?
解读:根据相关规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相关规定和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限。房屋发生的质量问题如果超出保修期和保修范围,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及相关费用,如果是住宅公共部位保修期满且非人为因素出现质量问题,可以使用维修资金补贴维修费用。
市物管中心提醒,具体的房屋保修期期限应以相关规定为基础,业主与开发商协商约定好,并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从而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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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
事件:近日金鑫朗郡业主高先生在装修中涉嫌违章搭建,被城管人员现场拆除。据城管部门介绍,在接到举报之后,便组织人员进行上门拆除。在拆违过程中,高先生的朋友竟然与城管人员发生冲突。
解读: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连同案卷移送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占用和损坏绿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设部门按职责依法查处破坏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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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
事件:近日金鼎公寓业主周女士拒缴物业费,原因是自家物品放在过道走廊时被偷,她认为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对其损失作出赔偿。那么,周女士的要求到底对不对呢?
解读:律师表示,对于此种情况,要看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物业对业主的个人财产是否负有保管义务。一般而言,双方签订的都是普通合同,即只负责小区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保工作,不包括业主的个人财物和安全。如果一个小区频繁发生盗窃案件,说明物业公司在职责履行方面可能存在漏洞,如果业主能收集到门卫缺岗、监控损坏,物业未报修、巡查不及时等证据,物业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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